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50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 甲○○
7、2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756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1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