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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1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34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7年訴字第1734號契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15,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裁判案由:契約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