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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4號原 告 乙○○原 告 丙○○原 告 甲○○被 告 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2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裁判日期:201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