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 該項裁定已於97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