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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8號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戊○○被 告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裁判日期:200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