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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蔡文斌律師王盛鐸律師王建強律師林國明律師被 告 丙○○

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日期:200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