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1號原 告 即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 371號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
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