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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8號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費玲玲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吳淑美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被 告 曾煥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蔡瑞宗」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費玲玲」;關於「送達代收人檢察事務官謝曉雯」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檢察事務官陳惠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日期: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