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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0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巷27弄兼法定代理人 丙○○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償金,曾聲請對被告等3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3 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裁判日期:200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