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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96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乙○○○即高成商行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貳佰零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等
裁判日期:200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