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彭冀湘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556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涉有侵占、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