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2號上 訴人 即被 告 聯一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592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