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翔鋒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593號確認承攬契約之權利義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6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0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