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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乙○○以上上訴人與甲0000000000間因97年度訴字第62號請求賠償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2,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日期:2008-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