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7,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