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乙○○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分別於97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乙○○及於97年8 月31日送達上訴人甲○○(於97年7月8日送達臺南郵局第2522號信箱,經招領逾期退回,並於97年8 月2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甲○○之戶籍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田玉芬法 官 黃聖涵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