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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3號原 告 升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被 告 凱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被 告 丙○○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葉榮堂律師複 代理人 林鍾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之前具狀說明,訴外人荃富工程行於系爭合約之地位為何?為何原告未對訴外人荃富工程行表示解除契約?為何原告之損害須全部由被告凱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被告應於收到原告書狀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裁判日期:2008-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