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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93號上 訴 人 凱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上 訴 人 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793號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4,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裁判日期:2009-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