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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0年5月22日訂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被告將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122之3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路○○巷○○弄8之4號房屋委託原告管理、處分出售,並於同年月28日辦畢信託登記,詎被告迄未將信託財產之所有權狀交付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交付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狀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本於其與被告間之信託契約提起本件訴訟,核屬債權債務關係,並非本於不動產涉訟,應無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特別審判籍之適用。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依前揭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日期:2008-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