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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33號原 告即上訴人 保證責任台南縣旭山社區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訴字第 833號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裁判日期:20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