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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07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塗銷登記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97,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反訴原告僅繳納10,900元,尚欠4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0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