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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財管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94號聲 請 人 臺南縣將軍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將軍鄉保源村苓保21號)於84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180萬元,嗣被繼承人於94年8月21日死亡,其第一、二、三順位均拋棄繼承,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債權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茲提出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及本院94年度繼字第1593號拋棄繼承公告影本等為證,聲請為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拋棄繼承聲明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94年度繼字第1593號拋棄繼承公告、債權憑證為證,復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故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乙○○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等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經本院函詢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其等均表示不願擔任遺產管理人,有提出之97年9月25日陳明書在卷可稽,自難期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能善盡管理職責及義務。是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將歸屬國庫,故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