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重家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履行遺產分配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美金20,000,000元,折合新台幣614,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9,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日期:20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