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 告 上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江海杰
陳玟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 告 上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江海杰
陳玟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