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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保險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 告 丙○○

乙○○法定代理人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信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直接送達對造:

⑴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⑵若被告本件之抗辯成立,原告之請求依據有無不同。

⑶同意被告扣抵之項目、金額。

⑷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⑸原告應提出原告二人自民國89年6月至90年12月間所有存摺

之交易明細資料。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以書狀說明對原告主張撤銷意思表示之法律上意見,並直接將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0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