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勞資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