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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38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080號債 權 人 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係請求票款或給付合會金②如係請求票款45萬元,請釋明係請求何紙本票(請詳列票據號碼、確切金額為何、到期日為何日),另請敍明是否屆期持本票向債務人「提示」請求付款?③如係請求給付合會金45萬元,請提出會單,說明何人為會首,共有幾期會款④請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98年11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金
裁判日期:200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