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119號債 權 人 乙○○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顏王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王月 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7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惟債權人於98年12月30日提出之民事補正狀,僅陳述聲請之依據為何,對裁判費部分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