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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42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2521號債 權 人 組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