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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8年度家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確定。

(二)經聲請人搜尋被繼承人乙○○遺產之結果,被繼承人乙○○遺有坐落於臺南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302建號房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16592建號房屋,其中臺南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302建號房屋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7年度執字第9814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為使聲請人管理職務之報酬得以參與分配,認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26萬1,900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9814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第一次拍賣底價及9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房地現值金額計算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4萬2,619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51號、98年度家抗字第46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426萬1,900元一節,查本院97年度執字第9814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就被繼承人乙○○所有位於臺南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302建號房屋進行鑑價,鑑價結果為323萬7,861元,此有卷附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98143號鑑價報告影本1件可稽,其餘被繼承人乙○○所有之土地及其上建物,依9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房地現值金額計算為102萬1,900元,被繼承人乙○○所有之遺產價值總計應為425萬9,761元,故依遺產現值百分之1計算聲請人之報酬應為4萬2,598元,從而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4萬2,598元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裁判日期:201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