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前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清抱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叁仟零玖拾肆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清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50號暨98年度家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清抱遺產管理人確定。
(二)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搜尋其遺產,得知黃清抱遺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臺南市○○區○○路二段401號8樓之9建物,現因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黃清抱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執字第10798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雖被繼承人黃清抱尚遺留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等18筆土地,惟該等土地非面積細小即屬共有土地,處理不易;因而,以被繼承人黃清抱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黃清抱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黃清抱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
(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黃清抱遺產總計新台幣(下同)330萬9,398元,其上揭不動產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執字第10798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鑑價結果及9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計為3萬3,094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清抱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黃清抱之遺產價值共計330萬9,398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本院98年8月17日南院龍98執廉字第10798號函、不動產鑑定報告書(以上均為影本)、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50號、98年度家抗字第54號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3萬3,094元,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