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湯光民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三、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之住所地為「嘉義縣中埔鄉隆興村7鄰崎頭仔1之5號」,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酌定報酬,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