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63號聲 請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丁○○
8巷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4月19日起至123年4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丙○○於93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3年4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均自97年12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630,926元②416,04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於94年11月2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丁○○。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華僑銀行購買汽車/房屋購置暨修繕/理財型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為證。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志杰┌────────────────────────────────┐│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區 ○○○段│90 │建│6,319.00│30000分之98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43│臺南市安平│臺南市安│12層樓房│85│85│平│鋼筋│10│平│全部││ │○○○區○○○街│平區金華│鋼筋混凝│.3│.3│方│混凝│.9│方│ ││ │ │677號5樓之│段90地號│土造 │1 │1 │公│土造│7 │公│ ││ │ │17 │ │ │ │ │尺│ │ │尺│ │├──┴─┴─────┴────┴────┴─┴─┴─┴──┴─┴─┴──┤│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422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41 ││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42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 ││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4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 ││ │建│ │ │ ├─┬─┬─┤ ││ │ │ │ │主要建築│地│合│面│ ││編號│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下│ │積│ 權 利 範 圍││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一│ │單│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2 │41│臺南市安│臺南市安│12層樓房│18│18│平│10000分之58 ││ │60│平區建平│平區金華│鋼筋混凝│.5│.5│方│ ││ │ │七街677 │段90地號│土造 │0 │0 │公│ ││ │ │號地下層│ │ │ │ │尺│ │├──┴─┴────┴────┴────┴─┴─┴─┴──────┤│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4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