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王紹堂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壹佰陸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7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二審鑑定界址複丈費 │ 8,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 │ 497,160元 │由聲請人繳納│├───────────┼──────┼──────┤│ 總 計 │ 505,160元 │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