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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司聲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05號聲 請 人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零捌元整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補償金事件,歷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4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32號判決,業已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三、經查,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故第一審訴訟費用(包括第一審裁判費及複丈費)、以及附帶上訴裁判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3,564元,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即2,356元(計算式:23,564元*1/10=2,356元),餘由相對人負擔21,208元(23,564元-2,356元=21,208元)。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支出的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460元,由相對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追加之訴訴訟費用4,690元,由聲請人負擔之。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計算書┌────────┬───────┬──────────┐│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4,464元 │由聲請人繳納 │├────────┼───────┼──────────┤│鑑定界址複丈費 │ 8,0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 5,460元 │由相對人繳納 │├────────┼───────┼──────────┤│附帶上訴及追加之│ 5,790元 │由聲請人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 │ │訴之訴訟標的為67,968││ │ │元,追加之訴之訴訟標││ │ │的為287,717元,故附 ││ │ │帶上訴占該裁判費百分││ │ │之十九,為1,100元, ││ │ │追加之訴占該裁判費百││ │ │分之八十一為4,690元 ││ │ │) │├────────┼───────┼──────────┤│ 合 計 │ 33,714元 │ │├────────┴───────┴──────────┤│1.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附││ 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餘││ 由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故第一審訴訟費用(包││ 括第一審裁判費及複丈費)、以及附帶上訴裁判費共計23, ││ 564元,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即2,356元(計算式:23,564││ 元*1/10=2,356元),餘由相對人負擔21,208元(23,564元││ -2,356元=21,208元)。 ││2.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故相對人支出的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460元,由相對人負 ││ 擔。 ││3.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 支出追加之訴裁判費4,690元,由聲請人負擔之。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