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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國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8,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0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