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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婚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婚字第46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丙 ○ ○代 理 人 林瑞成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甲○○○

乙 ○ ○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楊淑惠律師於本院98年度婚字第462號確認婚姻不成立等民事訴訟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之父親乙○○於民國97年5月7日經鈞院以96年度禁字第23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為無訴訟能力人,惟就選任乙○○之監護人部分,因當事人不服,現仍在抗告中,致未能確定應由何人擔任乙○○之監護人。茲因聲請人訴請確認乙○○與其配偶甲○○○間婚姻關係不成立等訴訟事件,現由鈞院以98年度婚字第462號審理中,為免該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訴訟因此久延致聲請人受損害,爰聲請鈞院選任乙○○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該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訴訟之進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乙○○、甲○○○訴請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刻正由本院以98年度婚字第462號審理中。又乙○○業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23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選定乙○○之子女丙○○、沈榮坤、沈世珠、沈麗玉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惟丙○○、沈榮坤對上開裁定選定監護人部分不服而提起抗告,經本院非訟事件第二審合議庭認乙○○之配偶甲○○○係乙○○之法定監護人而廢棄第一審選任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部分裁定,嗣沈世珠、沈麗玉、甲○○○、丙○○、沈榮坤等人均不服本院抗告審之裁定,而分別提起再抗告,均經本院一一駁回,其中丙○○、沈榮坤仍不服而逕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抗告,現正審理中,是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究由何人任之,目前尚未確定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禁字第233號民事聲請事件歷審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而本件98年度婚字第462號聲請人訴請確認乙○○與甲○○○間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乙○○有訴訟之必要,其既無訴訟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聲請本院為乙○○選任特別代理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為此函請台南律師公會推薦律師擔任乙○○之特別代理人,查楊淑惠律師經該會以98年10月14日南律哲字第09800271號函推薦適合擔任乙○○之特別代理人,經徵詢楊淑惠律師之意見,其亦願意擔任乙○○之特別代理人,是本院爰依法選任楊淑惠律師於本院98年度婚字第462號確認婚姻不成立等民事訴訟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乙○○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裁判日期:2009-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