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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家救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救字第32號聲 請 人 杜俊德前聲請人因與杜小鳳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杜小鳳間離婚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立即上工計畫」資格認定書影本、假釋證明書影本以為釋明,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載明聲請人於95、96年度均無所得資料,另其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實。

三、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宗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