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前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零陸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6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玉井鄉沙田村沙田55號)之遺產管理人,嗣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抗告,經以97年度家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由聲請人任乙○○之遺產管理人遂告確定。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搜索被繼承人之遺產,得知被繼承人遺有坐落於臺南縣○○鄉○○○段及沙坑段等共24筆土地,其中20筆土地經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執字第11160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本遺產管理案件中,被繼承人雖遺留土地及建物,惟其遺產中並無現金,致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無從獲償,現其債權人已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游君遺產,聲請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依法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⑶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遺產總計新臺幣3,520,561元,其上揭土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上98年度執字第11160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不動產鑑價結果及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35,206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第1132條亦規定甚明。又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事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經本院調閱97年度財管字第67號、97年度家抗字89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且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不動產鑑價報告書影本、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在卷可稽,自堪信實。而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法院酌定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35,206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宗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