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7年度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以97年度家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甲○○所遺留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台南市○○區○○街4段231巷60弄6號建物,資由債權人台南市農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以為其向該債權人借款之擔保,現因該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台南市農會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執字第10447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而以被繼承人甲○○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計為255萬元,其上揭房地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執字第10447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255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總計255萬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8年3月20日南院龍98執妥字第10447號函影本、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以上均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號、97年度家抗字第36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25500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