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暨98年度家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搜尋其遺產,得知莊君遺有坐落於臺南縣○○鄉○○段○○○○○○號土地,業經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執字第19309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本遺產管理案中,被繼承人雖遺留土地及建物,惟其遺產中並無現金,致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無從獲償,現其債權人已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莊君遺產,聲請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依法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茲依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總計新台幣(下同)2,189,000元整。其上揭不動產之總值係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執字第19309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鑑價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計為21,890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32號、98年度家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本院98年4月8日南院龍98執源字第19309號民事執行處函等影本各乙份及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份為證,堪認為實在,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為2,189,000元,聲請人請求21,890元之報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