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伍萬伍仟叁佰貳拾肆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7年度財管字第88號暨97年度家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確定。
(二)聲請人即盡遺產管理人之職責,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搜尋其遺產,得知甲○○遺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龍山段255、255-1、255-2地號土地及龍山段1661建號建物,業經債權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9580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本件遺產管理案件中,被繼承人雖遺留土地及建物,惟其遺產中並無現金,致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無從獲償,現其債權人已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拍賣被繼承人遺產,聲請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依法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與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請求。經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總計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其上揭不動產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9580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不動產鑑價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計為55324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共計0000000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本院98年4月13日南院龍97執南字第95802號函、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以上均為影本)、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88號、97年度家抗字第99號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55324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