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78號家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
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本院以97年度家抗字第97號裁定抗告駁回而告確定。
㈡按被繼承人甲○○所遺留坐落臺南縣○○鎮○○○段○○○○○○
○號、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1494、1494-1地號土地,暨其上門牌「臺南縣白河鎮汴頭里五汴頭2號」建物,已由債權人臺南縣白河鎮農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各新臺幣(下同)370,000元、280,000元,以為其向債權人借款之擔保,另被繼承人甲○○尚遺留有坐落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1492、1498地號、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一土地,係屬共有土地,處理不易。現因債權人即抵押權人臺南縣白河鎮農會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97年度執字第2528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而被繼承人甲○○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財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衹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
㈢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
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甲○○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三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經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總值1,407,038元,其上揭房地之總值係依據本院97年度執字第2528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另坐落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1492、1498地號、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一土地,係以當期(98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核算計為14,070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78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歷審卷宗審核結果,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次查,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臺南縣○○鎮○○○段○○○○○○○號、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14
94、1494-1地號土地,暨其上門牌「臺南縣白河鎮汴頭里五汴頭2號」建物,已由債權人臺南縣白河鎮農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各370,000元、280,000元,以為其向債權人借款之擔保,現因債權人即抵押權人臺南縣白河鎮農會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97年度執字第2528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經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2528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卷宗審核結果,被繼承人甲○○所遺上開財產,經囑託碩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結果,坐落臺南縣○○鎮○○○段五汴頭小段1494地號土地,暨其上門牌「臺南縣白河鎮汴頭里五汴頭2號」建物之財產價值合計為895,000元,坐落臺南縣○○鎮○○○段五汴頭小段1494-1地號土地及竹子門段82-413地號土地,債權人請求引用前案第三次拍賣底價即分別為59,000元、360,000元為第一拍價格,另坐落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1492、1498地號、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一土地,以當期(98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分別為53,100元、39,938元,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值全部合計為1,407,038元土地,有上開強制執行卷宗、聲請人所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在卷足稽,聲請人主張上開財產之現值為1,407,038元,尚屬有據。從而,依上開財政部規定,聲請人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14,070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 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