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因擔任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陸仟玖佰伍拾伍元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7年度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經鈞院以97年度家抗字第98號裁定駁回抗告,全案乃告確定。經查被繼承人丙○○遺有坐落臺南縣○○鄉○○段275、280地號土地,被繼承人丙○○生前以其中埔尾段275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因無法清償債務,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98年度執字第19602號給付借款事件查封拍賣上開土地。茲因被繼承人丙○○雖遺有土地,惟其遺產中並無現金,致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無從獲償,今債權人既已聲請拍賣上開土地,聲請人依法得以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價值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95,549元,管理報酬按遺產現值100分之1計為6,955元,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之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者,於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而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總計價值695,549元,有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件、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1件、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2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執字第19602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71號、97年度家抗字第98號指定遺產管理人案卷,及97年度家催字第303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並審酌聲請人對丙○○遺產之管理程度及所耗費之心力,依上開規定,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管理遺產報酬6,955元為相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