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34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母姓「李」。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之父母離婚後,聲請人即與母親同住,而聲請人之父親甲○○未曾探視過聲請人,亦未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且聲請人之父親已於89年5月7日死亡,其生前又有前科,致聲請人繼續從父姓,對聲請人心理有所影響,爰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李」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即聲請人母親李素勤到庭證稱:「聲請人六歲時我和聲請人父親就離婚,監護權歸我,小孩都是我在照顧,聲請人的父親沒有給付過小孩的扶養費,也沒有來看過小孩,離婚之後,經收到警察局的通知單,才知道聲請人父親在監獄,聲請人的父親是因為吸毒、販毒入監。聲請人有跟我說他父親犯這種罪,朋友問他,他不知道怎麼回答,剛好我沒有兄弟,我問他要不要從母姓,聲請人表示因為聲請人父親上開情節,讓他心裡有疙瘩,希望從母姓」等語屬實(參本院98年8月6日訊問筆錄),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復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父母離婚後,聲請人即由其母親獨力照顧,聲請人之父親未曾探視或關心聲請人,並有前案紀錄,均已造成聲請人對自己姓氏之排斥,足認聲請人從父姓已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