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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母姓「郭」。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顧仲謀已於民國75年8月19日死亡,生母甲○○則因無兄弟,姊妹亦於三歲時死亡,甲○○與顧仲謀所生子女復均從父姓「顧」,如聲請人未從母姓,將無法繼承母方祭祀公業之權益,爰聲請將姓氏變更為母姓「郭」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即聲請人之母親甲○○到庭證稱:「我沒有兄弟,姊妹在三歲已經死亡,我所生的小孩全部從父姓,我希望聲請人從我的姓,另外我娘家無男丁,如果聲請人從母姓就可以繼承我娘家姓氏祭祀公業的權利」等語屬實(參本院98年3月5日訊問筆錄),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除戶登記簿謄本、派下全員系統圖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從父姓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姓氏
裁判日期:200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