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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與相對人離婚時,聲請人係由母親監護,且因相對人私下有債務問題,聲請人不想被連累,爰聲請宣告將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母姓「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依前開條文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者,除須有上開條文所列四款情形之一外,尚應具備:「有事實足認子女現在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要件,而聲請人既到庭陳稱從父姓對其無不利之影響等語可按,則其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姓氏
裁判日期:200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