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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乙○○

丁○○甲○○

共同送達相 對 人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059條之1第2項及第1078條第3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更改姓氏為母姓「李」姓,依上開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應由子女即聲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查聲請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更改姓氏,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心 怡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姓氏
裁判日期:200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