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7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曾正宗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捌拾玖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曾正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6年度財管字第9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正宗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以96年度家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曾正宗所遺留坐落台南縣○○鄉○○段○里○段○○○○○○號土地,資分別由債權人台南縣東山鄉農會及許戴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及100萬元,以為其向該債權人借款之擔保;另被繼承人曾正宗雖尚遺留有○○○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但亦分別由臺南縣東山鄉農會及許秀滿設定各1099萬元及300萬元之抵押權;另○○○鄉○○○段○○○○○○○號土地,則係屬共有土地,處理不易。現因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台南縣東山鄉農會對被繼承人曾正宗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執字第2893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而以被繼承人曾正宗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曾正宗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曾正宗之遺產總計為0000000元,其上揭房地之總值係依據鈞院98年度執字第28933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另坐落前大埔段363-31地號等2筆土地之價值,則係以當期(9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及其上房屋現值係以台南縣稅務局函查之價值為依據;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26689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曾正宗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曾正宗之遺產價值總計0000000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8年6月23日南院龍98執北字第28933號函影本、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台南縣稅務局98年7月3日南縣稅房字第0980036049號函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99號、96年度家抗字第102號民事案卷查核屬實,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26689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