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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之姓氏變更為母姓「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母呂正雄、温素華於聲請人約2、3歲大時即離婚,離婚後,聲請人與父親呂正雄及父系之親戚完全沒有任何往來聯絡,聲請人之父親呂正雄亦未曾分擔聲請人之扶養費,聲請人自幼均係與母親、外公、外婆同住,由母親扶養長大,嗣聲請人之父親呂正雄於96年7月1日死亡,聲請人因對父親完全沒有印象,亦無感情,目前雖從父姓「呂」,惟對父姓並無認同感,為此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第2款、第4款之規定,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父母呂正雄、温素華於聲請人2、3歲時即離婚,離婚後,聲請人均與母親温素華同住,由母親扶養照顧長大成人,聲請人之父親呂正雄則未與聲請人有任何往來聯絡,亦未分擔聲請人之扶養費,嗣呂正雄於96年7月1日死亡,聲請人與呂正雄該方之親屬亦毫無來往,並無感情存在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件、除戶謄本1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母親温素華證述綦詳(98年8月10日訊問筆錄),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本院依據上開調查結果,並審酌聲請人之父母於聲請人年幼時即已離婚,聲請人自2、3歲起即由其母親温素華單獨扶養照顧,而聲請人之父親呂正雄則長期對聲請人不聞不問,未盡扶養聲請人之責,且呂正雄已於96年7月1日死亡,聲請人與呂正雄該方之親屬亦未有來往互動,毫無交集,致使聲請人雖從父姓,惟對自己之姓氏缺乏認同感,衡情可認聲請人如繼續從父姓對聲請人確有不利之影響,而有變更為從母姓「温」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秀美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姓氏
裁判日期:2009-08-31